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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大铲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开展大铲湾蓝色未来科技园推介服务工作的公告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广东
|类型:采购公告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采购公告
区域:广东
源发布时间: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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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开展

大铲湾蓝色未来科技园推介服务工作的公告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铲湾公司”)下属的全资国有企业,负责运营管理大铲湾蓝色未来科技园(以下简称“园区”)。

大铲湾蓝色未来科技园是大铲湾公司投资建设运营的高标准产业园区,主要围绕智能机器人、智能制造、海洋科技、低空经济等发展方向,培育技术先进、产业高端、业态多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打造集科技研发、中试检测、总部商务等功能于一体的产业集聚区。为广泛发动社会各单位参与项目推介,促进客户成交,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推介合作方,欢迎有意向的单位积极参与推介。推介要求如下:

一、适用对象

专业中介及招商代理机构;行业协会;大铲湾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参股公司以外的单位(含已入驻大铲湾公司所属物业的企事业单位)。

二、推介项目范围

大铲湾蓝色未来科技园空置部分。

三、推介服务模式

推介单位向商管公司推介客户(即承租方),与商管公司确认推介关系,并与商管公司签订推介服务协议(详见附件1),最终协助大铲湾公司与客户签订物业租赁合同。

推介单位不得擅自承诺租赁条件,应当严格遵照商管公司确定的租赁要素开展项目推介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租期、免租期、保证金、付款方式、浮动幅度等。

推介单位无权代表大铲湾公司、商管公司与客户签订任何性质的合同,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或其他后果由推介单位自行承担。

四、推介服务费用标准

参考市场通行的费用标准,结合目前市场现状,为充分调动第三方招商推介的工作积极性,促进签约成功率,建议租赁推介服务费,按实际签约起始月租金标准的1倍计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月租金不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空调费等其他费用。

推介单位推介成功两个客户后,若有意继续向商管公司提供推介服务且此时商管公司未对外公告终止推介服务的,则双方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经大铲湾公司内部决策同意免收推介客户合同期内全部租金的,推介服务费以商管公司明确的费用为准。

商管公司有权根据情况调整推介服务费标准,若推介服务费标准变化,则与推介单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推介客户保护期

推介单位推介的客户,自确认之日(以推介单位首次提供的承租方信息的邮件时间为准)起1年(含)内为客户保护期,保护期内客户未能成功与大铲湾公司签订正式租赁协议的,则该客户自动转为商管公司自有储备客户,不再作为外部推介单位推介的客户。

六、客户推介流程及确认成交标准

1.推介客户基本信息核对

推介单位须提前将推介单位自身基本信息、******,商管公司指定专人复核确认。其中,客户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公司或个人全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前三后四位)、意向楼栋、具体到达时间;推介单位相关信息应包括公司全称、指定对接人及联系方式。

经初步审核确认该客户为有效推介的,商管公司指定专人将以短信形式告知推介单位是否初审有效。

2.推介客户现场确认

在收到商管公司初审有效的短信通知后,推介单位须指定对接人陪同推介客户到园区接待中心,推介单位指定对接人、推介客户与商管公司三方须填写《推介承租方有效性确认书》(详见附件2)。商管公司最终审核确认是否为有效客户,并以邮件形式告知推介单位。

推介单位首次推介时,还需指定对接人代表推介单位与商管公司签订推介服务协议并提交相关签约资料,商管公司履行完内部合同流程后签署协议。

3.推介客户成交标准

租赁成交标准:推介单位推介的符合园区规划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研发、办公等,商业用途除外)的客户,自商管公司确认有效推介之日(以推介单位首次提供承租方信息的邮件时间为准)起1年(含)内,通过深圳市国资委要求的租赁招商程序成功与大铲湾公司签订该物业的正式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含)以上,且该客户已缴纳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即可认定为推介成功。

4.推介成交确认通知

推介单位推介的客户满足成交标准后,商管公司发送《推介成功通知书》(详见附件3)至推介单位,后续推介单位凭此通知书结算推介服务费。

七、推介服务费支付

推介服务费用分两期支付。首期支付时,推介单位凭《推介承租方有效性确认书》、《推介成功通知书》、请款函、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商管公司申请支付推介服务费用总额的50%。待推介客户按租赁合同条款履约满1年后再申请支付剩余50%推介服务费。

八、其他

1.推介服务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商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终止本协议,界时以商管公司对外发布的公告为准。

2.协议终止或服务期届满后,推介单位在推介服务期内推介的客户,在客户保护期内与大铲湾公司成功签约的,可按协议约定的程序和条件给予推介服务费。

3.推介单位自行开展推介活动,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推介单位自行负担,无论最后是否推介成功,均不得要求商管公司承担此部分费用。

4.如推介单位或其工作人员进行虚假宣传、擅自收取客户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好处费、定金、预付款等任何形式的款项)或其它非法行为,造成承租人经济损失或引发纠纷的,由推介单位承担相关责任,与大铲湾公司和商管公司无关,由此给大铲湾公司和商管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全部损失。监督举报邮箱:******。      

5.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商管公司所有。公告未尽事宜,详见附件1《推介服务协议》。该协议为示范合同模板,具体约定应以实际签署并生效的协议为准。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进一步了解详情,请咨询我司相关工作人员。

咨询电话:0755-************         

特此公告。


              附件1:推介服务协议.doc

              附件2:推介承租方有效性确认书.docx

              附件3:推介成功通知书.docx





******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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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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